尤某某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案例
案情介绍
1999年初,尤某某开设了某某市地沟油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尤某某采用欺骗、隐匿手段对地沟油厂在2000年上季度实现税收五万元拖欠不缴。同年10月,他又将地沟油厂设备及财产转移给他人经营,隐瞒应缴欠缴税款,并隐匿个人财产长期外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补缴全部欠税款。
法律问题
尤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谓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理解为妨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在承包期间已取得营业收入,属纳税义务人,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拖欠应缴税额,达!#$$万元,并长期外逃拖欠税款,已构成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妨害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长期外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收其拖欠税款,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纳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构成妨碍追缴欠税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欠缴税款是行为人明知未纳税或未纳足税款而故意拖欠的行为。拖欠的原因可能是行为人确实无力缴纳,也可能是不愿缴纳。
(2)、行为人必须具有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这是本罪与逃税罪、抗税罪区别的关键之一,也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如果说行为人仅有欠缴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追缴尚能使国家免受财政损失的话,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则使税务机关无法再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3)、行为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妨碍追缴欠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违反税收法规规定,欠缴应纳税额达五万元,并采取欺骗、转移、隐匿个人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犯本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03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尤某某违反税收法规,欠缴纳税款五万,并故意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